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一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并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国家性质共同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性质决定
《工会法》的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将维护职工权益确立为工会的核心职责。
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本质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性组织。
国家性质的要求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基点。
二、具体职责体现
代表与协商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平等地位,维护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
工会负责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资纠纷,并在劳动争议中发挥仲裁作用。
法律援助与教育引导
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
三、历史演变与意义
法律地位的确立
新修改的《工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了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体现了对职工主体地位的认可。
实践意义
该职责的明确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稳定与发展,同时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
综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