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学前教育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
定义 学前教育指对3-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涵盖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式幼儿园等机构。
管理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及监督活动。
二、机构设立与管理
设立要求
- 需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规划部门报备,经审核后方可设立。
- 从业人员需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分类管理
- 幼儿园(3-6岁):提供全日制教育;
- 托儿所(0-3岁):专注保育服务;
- 家庭式幼儿园:由私人或个体房主开办。
三、教育目标与内容
目标
培养适应性强、发展性好、有个性的幼儿,促进身心和谐发展。
课程设置
- 领域划分: 生活与学习、身心与知识、实践与观察三个维度; - 具体内容
四、资源保障与责任分工
政府职责
- 省、设区市统筹规划,县(市、区)具体实施,乡镇、街道配合。
- 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
社会参与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幼儿园,形成多元办学格局。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完善经费保障和教师待遇。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儿童、教师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山东省近年来发布的学前教育相关法规,体现了政策对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