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发票新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内容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内容应如实反映实际销售情况,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发票清单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的清单必须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打印,否则不能报销。
发票与实际业务匹配
发票内容应与实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一致,否则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发票备注栏要求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完整,未填写的发票如装修费、施工费、房屋租金等不能报销。
发票章要求
发票章应规范盖印,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已超期的发票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免征增值税行为
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开具注明“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子发票
新版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ofd格式,具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可获得“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这些新规定旨在规范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并方便纳税人使用。建议纳税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发票的合规性,避免因发票问题影响税务申报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