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年休假的国家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的基本条件
连续工作年限要求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 法定假期已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如元旦、清明节等); - 累计病假超过规定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 其他情形:包括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婚丧假等。
二、年休假的安排与工资计算
安排原则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 跨年度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工资计算标准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其余为用人单位补休或支付报酬。 - 日工资计算: 以职工本人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 三、其他注意事项法定假日与休息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如春节、国庆等)及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但单位若安排工作需支付工资。
年休假权益保护
单位若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不足,需在当年补足差额,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计算: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10000元,年休假未休5天,则未休年休假工资为: $$10000 \div 21.75 \times 5 \times 3 = 7021.28 \text{元}$$ 其中包含5天正常工资,2.5天补休或300%报酬。 四、特殊场景说明 春节等特殊时期的安排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休息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