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信息档案。
隐患报告与奖励: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发现和排除隐患。
发包出租管理: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隐患整改: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或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修订与更新
为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相关部门正在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