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则
目的: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原则: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监督管理体制: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政府职责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推动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其他相关规定
责任追究: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举报奖励:
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通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旨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