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地方标准,主要信息如下:
一、国家层面标准(GB18918-2002)
分级标准体系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功能和水体保护目标,将基本控制项目分为 一级标准(含A、B标准)
、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部分污染物不分级控制。
适用范围
- 排入GB3838Ⅲ类及以上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A或B标准;
- 排入Ⅳ类及以下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 非重点控制流域或非水源保护区建制镇执行三级标准,但需预留升级空间。
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系列)
标准分级与指标
- A标准: 除总氮外,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TN≤10mg/L; - D标准
执行区域与规模 -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设计规模≥500m³/d的建制镇按区域执行A、B、C、D标准;
- 其他区域设计规模≥3000m³/d的按C标准,500-3000m³/d的按D标准;
- 设计规模<500m³/d的按一级A标准执行。
三、其他关键要求
瞬时排放限值:
山东省标准在常规指标基础上增设瞬时值限制,部分指标要求比一级A标准更严格;
工业废水接入:允许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工业废水需符合相应行业标准。
四、其他相关标准
DB32/4440-2022:江苏省标准对城镇污水定义进行了明确,但未详细列出COD分析方法。
以上标准均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8918-2002)为基础,地方标准在部分指标上进行了细化和强化,建议污水处理厂根据具体地理位置和功能定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