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国家标准层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该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是控制水污染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排水限值。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取代其适用范围。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
2024年最新修订版,替代了2008年版本,进一步严控农药生产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
其他专项标准
包括《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等,分别针对特定行业制定排放限值。
二、地方标准层面
山东省作为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发布了多项地方标准: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覆盖沂沭河流域的工业及城镇污水排放管理。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同样为山东省地方标准,具体适用范围及排放限值需参考最新文件。
三、标准适用范围
行业针对性: 部分标准如《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特定行业,其他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城镇污水。 地域覆盖
四、关键指标参考
氨氮标准:一级标准15mg/L,二级50/25mg/L,三级20/30mg/L。
以上标准共同构成我国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体系,既包含全国统一的基本要求,也兼顾地方特色和行业差异。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排放口类型、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污染源特征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