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技术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准体系结构
分类分级标准 根据水体功能、污水处理厂工艺及经济条件,将标准分为 一级标准(A、B)
(适用于重点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和 二级标准(适用于一般功能水域)。其中一级标准A是回用水基本要求,B标准对应Ⅲ类功能水域。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将标准细分为 A、B、C、D四级,根据流域类型(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和污水处理厂规模(日处理水量)进行划分。例如,DB37 3416.1流域内设计规模≥500m³/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核心保护区执行A标准,一般保护区执行D标准。
二、主要控制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等19项,适用于一般处理工艺可去除的常规污染物。
选择控制项目
覆盖重金属(如汞、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氯联苯)、营养盐超限等43项,针对环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
三、标准分级依据
一级标准A: 适用于城镇景观用水、一级保护区等敏感用途,要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一级标准B
二级标准:适用于Ⅳ、Ⅴ类功能水域及海水三、四类海域。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及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四、特殊考量因素
水温影响:水温>12℃时微生物活性增强,排放标准相对宽松;≤12℃时需另行制定控制指标。
动态管理:山东省通过标准分级动态调整,2025年9月实施的最新标准对部分指标(如COD、氨氮)要求达到准Ⅳ类标准。
五、执行与监督
分级执行:不同等级标准对应不同监管力度,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标准。
监督机制:环保部门通过定期检测、在线监测等手段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以上标准体系体现了从国家宏观到地方细化的管理逻辑,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水环境保护与资源化利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