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大气污染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具体信息如下:
一、发布与实施时间
发布日期:199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二、标准内容与结构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投产后排放管理。
除特定行业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外,其余均适用本标准。
污染物限值体系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
- 高允许排放浓度(HAC):任何一次瞬时浓度不得超过此值;
- 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标准修订与替代关系 该标准替代了之前的GBJ 473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整合了多部行业性排放标准,技术内容既有继承关系也有较大修改。
三、其他关键信息
管理原则:
采用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并行的管理体系,确保全面覆盖不同污染源。
执行部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负责监督实施。
该标准通过严格限值和分类管理,有效控制了工业生产、饮食业等领域的污染物排放,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