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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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大气污染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具体信息如下:

一、发布与实施时间

发布日期:199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二、标准内容与结构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投产后排放管理。

除特定行业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外,其余均适用本标准。

污染物限值体系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

- 高允许排放浓度(HAC):任何一次瞬时浓度不得超过此值;

- 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用于监控未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标准修订与替代关系

该标准替代了之前的GBJ 473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整合了多部行业性排放标准,技术内容既有继承关系也有较大修改。

三、其他关键信息

管理原则:

采用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并行的管理体系,确保全面覆盖不同污染源。

执行部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负责监督实施。

该标准通过严格限值和分类管理,有效控制了工业生产、饮食业等领域的污染物排放,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