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的具体扣除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未在上述文件中详细列出。
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其他事项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建议:
及时更新信息:由于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建议纳税人定期关注最新的政策信息,确保申报的扣除符合最新规定。
保留凭证: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务必保留相关凭证,如教育证明、医疗发票、住房贷款合同等,以便在税务机关核查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