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28 15:37:01 计算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三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1.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2.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4.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体工商户对个人、家庭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说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说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说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第十八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