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总则
目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定义:
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
主管部门: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资源保护: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侵占和破坏。
采集和引进: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需要需依法申请。向境外提供或引进菌种需经审核和批准。
选育和鼓励: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
菌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生产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并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档案: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需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生产档案,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经营档案: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需建立经营档案,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许可证管理: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延续的应提前2个月重新办理。
禁止行为:
禁止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许可证。
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总结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食用菌菌种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办法通过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菌种生产使用流程、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等措施,确保了食用菌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