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该办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规范有序: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因地制宜: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政府职责: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承包方自主权: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受让方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委托流转: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生效,与《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