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依据党章和纪律条例提出的分类处置机制,旨在通过不同层次的处理方式,实现纪严于法、宽严相济。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种形态:日常教育提醒
核心内容: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监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
1. 存在作风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 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需处分;
3. 违纪事实虽未完全查实但需提前干预;
4. 综合考核不达标或整改不力。
二、第二种形态:轻处分或组织调整
核心内容:对一般违纪问题或严重违纪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情节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或组织调整(如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
适用情形:
1. 一般违纪行为(如违反工作纪律、轻微腐败);
2. 严重违纪但情节较轻,可通过教育转化;
3. 涉及群众利益问题需及时纠正。
三、第三种形态: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核心内容:对严重违纪并构成职务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重处分(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重大职务调整。
适用情形:
1. 严重违纪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
2. 违纪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
3. 需要通过组织调整实现教育挽救。
四、第四种形态:涉嫌犯罪处理
核心内容:对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情形:
1. 严重违纪行为已触犯刑律;
2. 涉嫌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
3. 需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惩治震慑。
五、补充说明
原则与目标:
1.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日常教育预防问题;
2. 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轻微问题及时干预;
3. 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既惩戒错误又挽救干部。
适用范围:
四种形态覆盖党员干部全周期管理,从日常行为监督到严重违纪处理,形成完整监督体系。
通过这种分层分类机制,既能对党员干部形成有效约束,又能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精准施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