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定义、适用范围、相关部门的职责、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适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相关部门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质量追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其他规定
食用农产品定义: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鼓励高质量发展: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