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的“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提出的重要监督机制,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一种形态:日常教育提醒
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方式,对党员干部的一般违纪问题进行及时纠正,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存在一般违纪问题,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或存在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情节。
二、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
对违纪问题较为严重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或组织调整(如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违纪问题严重但情节较轻,或存在主动交代等法定从轻情节。
三、第三种形态: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对严重违纪(如构成职务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重处分,或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理,成为少数。 适用情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构成职务违法,需通过纪律手段严肃处理。
四、第四种形态: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对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违纪行为已触犯刑法,需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责任。
总结
“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通过分层分类处理违纪行为,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其核心在于通过教育提醒实现“治未病”,通过惩处机制维护纪律底线,最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