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主要处理方式
谈话类措施 提醒谈话:
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事前提醒。 - 警示谈话:对存在明显违纪倾向的党员进行严肃谈话。 - 诫勉谈话:对失职失责但情节轻微的党员进行督促纠正。
组织调整类措施 调整职务:
对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进行调整。 - 责令退出违纪所得:要求违纪党员退还违规收益。
教育类措施 批评教育:
通过批评帮助党员认识错误、限期整改。 - 责令检查:要求党员针对问题进行书面检查并说明整改措施。
其他措施 限期整改:
针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观后效。 - 公开道歉或通报批评:通过会议或通报形式公开批评违纪行为。 - 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在党内会议上对违纪党员进行集体批评。
二、特点与作用
非处分性:所有措施均不涉及党纪处分,旨在通过教育转化实现纪严于法。- 常态化:强调“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党内监督日常,通过咬耳扯袖预防腐败。- 分级适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灵活运用,轻微问题可用谈话提醒,较严重问题需结合组织调整。
三、影响期
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有6个月影响期,需注意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 其他措施(如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虽不影响职务晋升,但需在组织生活中主动说明情况。
通过以上措施,第一种形态旨在实现纪严于法、抓早抓小,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