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主要标准体系
国家层面标准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是核心标准,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污水处理厂工艺水平,将排放标准分为 一级标准(A、B标准)
、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和 四级标准。
- 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排入敏感水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的出水。
地方补充标准
- 山东省等省份在此基础上制定补充标准,例如:
- A标准: 除总氮外,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TN限值为10mg/L; - D标准
二、关键指标与分级依据
| 指标类型 | 一级A标准(DB37/4440-2022) | 一级B标准 | 一级C标准 | 一级D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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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指标 | COD≤30mg/L
氨氮≤1.5mg/L
总磷≤0.3mg/L | COD≤40mg/L
氨氮≤2.0mg/L | COD≤50mg/L
氨氮≤2.5mg/L | 无明确限值 |
| 总氮(TN) | ≤10mg/L| ≤15mg/L| ≤20mg/L| 无明确限值 |
| 水温影响 | >12℃时按一级标准执行
≤12℃时另行规定控制指标 | - | - | - |
三、特殊区域与行业要求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设计规模≥500m³/d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保护区域执行A、B、C、D标准;
工业废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标准;
回用水标准:一级A标准适用于景观用水、一般回用水等,B标准用于景观用水但非饮用水。
四、其他关键点
瞬时排放限值:山东省标准在常规指标基础上,对瞬时值提出更高要求;
标准修订:2022年山东省修订了DB32/4440-2022标准,调整了适用范围、污染物项目及控制要求。
以上标准均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为基础,地方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实际执行中需结合水功能区划、污水处理工艺及经济成本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