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核心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岗位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业病相关死亡
因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的,属于工伤范畴。
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因工伤或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间死亡的,视同工伤。
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复发死亡
因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导致的死亡,属于工伤。
1-4级伤残补助期间死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并开始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其他认定情形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死亡
三、申请时效与待遇
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未及时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范围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配偶或父母年满特定年龄、子女未满18周岁等。
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
申请抚恤金人员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配偶再婚等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四、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争议: 需结合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医疗证明等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时效问题影响认定。 赔偿标准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新政策规定,具体认定需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