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中国为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规,其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
保障核心权益 通过工伤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措施,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基本生活与康复需求。
风险分散与预防结合
通过社会统筹机制分散工伤风险,并通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等手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
二、工伤认定标准
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
需同时满足“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
上下班途中工伤
仅限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居住地与工作地,且非机动车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其他情形
包括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且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职业病等。
三、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
所有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与死亡补偿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
职业康复
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
四、管理机制
社会统筹与基金运作
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制度,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1%以内,确保收支平衡。
差别费率机制
根据行业风险等级确定费率,工伤发生率低的行业享费率优惠,反之则提高费率。
工伤预防与奖惩结合
通过费率浮动机制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伤预防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实施要求
覆盖范围
适用于全国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至乡镇企业。
部门协作
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及企业需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与补偿。
政策推进
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目标覆盖全国35个大中城市,2000年前达到50%覆盖率,21世纪初实现90%覆盖。
六、附则
责任主体: 企业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 争议解决
该办法通过明确工伤认定标准、完善待遇保障体系及强化监督管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