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它主要适用于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2. 合并利润表;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4. 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5. 附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编制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合并集团”)。
编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
豁免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应按照相关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相关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相关准则。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为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