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具体解析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主体范围 包括自然人(基于出生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涵盖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等)、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关系类型
- 人身关系: 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 - 财产关系
二、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不因身份、财产等差异受到歧视。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禁止强制交易。
公平原则
要求权利义务平衡,避免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强调诚实守信,禁止欺诈、胁迫等行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绿色原则
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三、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优先适用: 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法优先
四、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时取得资格。三类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共同构成民事主体三元体系。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二条的核心要义及配套解读,涵盖调整范围、主体分类、法律原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