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配偶、子女和父母优先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遗产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