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于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以及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诉讼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作为类案件
构成要素: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示例: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不作为类案件
构成要素: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示例: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由表述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类案件
构成要素: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示例: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其他类型
行政确认: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
行政许可:如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如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诉讼。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如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在确定行政诉讼案由时,法院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若无对应的三级案由,则适用二级案由,若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则适用一级案由。这种分类和结构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便于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