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采用特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或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的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对象:经营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的个体户。
计算公式:
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月核定经营额 × 所得率 × 12 - 60000)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 12。
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月核定经营额 × 所得率 × 实际经营月数 - 5000 × 实际经营月数)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 实际经营月数。
如果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要将上述公式中的月核定经营额改为开出发票的金额。
核定所得率征收
适用对象: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累计实际经营额 × 所得率 - 5000 × 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 -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 = 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税额。
核定征收率(附征率)征收
适用对象: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的个体户。
计算方式:按照规定的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流程
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征收申请与审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申请,并提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相关因素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表填写:
个体户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并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
优惠政策
免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年销售额在一定范围内的个体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例如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对于年开票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个体户,综合税率相对较低,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超过部分按1%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后,税率低至1%-2%。
注意事项
业务真实性:
个体户需要确保业务真实可靠,并做到“四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或服务流一致)。
销售额限制:
个体户的年销售额在一定范围内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具体限额根据最新政策确定。
非园区个体户:
即使不在税收扶持园区,个体户仍然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但可能无法享受园区内的超低税率优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和操作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