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抵扣的主体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产生的税额可以用作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情形
凭票抵扣: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的情况,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抵扣的情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如“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以正确反映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某些情况下的税率会进行调整,例如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等。
特殊规定
对于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也有特定的扣除率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规抵扣,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确保自身的税务处理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