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年主要涉及《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权威认证:
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执法凭证,防止再现索要执法证的现象。
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
明确可以使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送达部分法律文书。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并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
快速办理程序:
新增快速办理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这些修改旨在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效率,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