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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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四》,最新版本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效力、亲子关系确认等核心问题,主要规定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存在以下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若涉及离婚诉讼,可结合财产归属、婚姻持续时间、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情形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

可撤销婚姻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不予直接处理。

三、亲子关系确认

推定规则

- 若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请求方主张成立;

- 反之,若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对方拒绝鉴定,法院可推定主张方成立。

抚养权争议

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

四、其他重要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的效力: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忠诚)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后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核心条款,若需了解具体案件适用,建议提供详细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