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送修条件
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
符合其他报修条件。
送修数量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
报废条件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被火烧过。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6年。
干粉灭火器:10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报废与回收
报废的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并进行回收处置。
定期检查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特殊场所应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维修流程
需要维修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维修后的灭火器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替代原则
维修或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确保灭火器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及时报废不合格灭火器,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