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保障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技术规范。根据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主要标准体系如下:
一、国家层面标准(GB18918-2002)
分级标准体系 根据出水用途和保护目标,将基本控制项目分为 一级标准(含A、B标准)
、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部分一级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 一级A标准: 适用于城镇景观用水、一般回用水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场景。 - 一级B标准
主要指标要求 - 一级A标准:
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总氮≤10mg/L。
- 一级B标准:与A标准相同,但允许一定波动范围。
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4809-2025)
标准分级与适用范围 - A标准:
适用于DB37 3416.1流域内南四湖东平湖等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及设计规模≥500m³/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 D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0m³/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 C标准:介于A、D之间,适用于其他区域。
严格指标要求 - 常规指标:
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总氮≤10mg/L。
- 瞬时排放限值:部分指标高于国家一级A标准,例如总氮≤5mg/L。
三、其他关键说明
城镇污水定义: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初期雨水等。
检测方法:标准中应包含至少2种COD测试方法(如HJ828),但需注意实际执行中可能要求更全面的检测手段。
实施时间:DB37 4809-2025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山东省内相关污水处理厂。
四、执行原则
分级管理:根据流域功能、经济条件和水体敏感性,动态调整标准等级。
严于国标:山东省地方标准在部分指标上(如总氮限值)严于国家一级A标准,体现了对重点保护区域的严格管控。
以上标准均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核心,地方标准则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强化。实际运行中需结合工艺水平、水量水质特征及监管要求综合评估达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