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氨氮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50、25mg/L,三级标准为20、30mg/L。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废水排放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