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
此外,质量保修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甚至可以是终身,只要不低于上述最低期限。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不再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有些地方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意见还规定,该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