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类(或称“危害人类罪”)是指针对人性尊严的严重侵犯与凌辱的集体性、系统性行为,通常与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并列作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其核心要素包括:
行为性质
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奸等直接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等理由实施的系统性迫害。
行为范围
既可在战争期间发生,也可发生在和平时期,且通常针对平民而非特定个体。
行为主体
通常由国家、军事组织或个人实施,且常与国家政策或意识形态相关。
法律后果
被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认定为重大国际犯罪,量刑标准与战争罪相当。
需注意,反人类罪与恐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行为有本质区别。例如,恐怖主义虽危害社会,但不一定针对“整个人类”;反人类罪则明确以侵犯基本人权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