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时间:2025-03-30 06:37:16 计算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下是其核心内容总结:

一、合同效力认定

实质性内容标准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若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情形

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单位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转包/分包等。

特殊情形处理

- 招标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但起诉前取得批准的情形,或发包人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价款结算

固定价合同争议

约定固定价的合同,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欠付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质量与价款关系

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合格时,修复后合格则承担修复费用,仍可请求支付合格部分的价款。

三、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垫资利息

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及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利息计算标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过错责任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可请求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重要规定

中标合同效力:

2018年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后,中标合同成为结算依据,不再以备案合同为准。

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18个月)。

该解释通过明确合同效力、细化价款结算规则、强化质量责任等措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