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该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许可行为。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
定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包括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许可申请与实施
申请: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许可。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实施。
分级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特定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与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竣工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
未通过条件:包括未选择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未进行检验检测、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
监督管理与罚则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罚则: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部分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实施。
企业选址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
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不得采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该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建设项目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严格遵守该实施办法,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