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重大过错等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
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且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
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补充说明
月工资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不超过12年。 特殊情形
以上情形均需依法履行通知程序,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补缴社保等手段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