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至500元,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免税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增值税。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其他免税政策
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外援助物资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些免税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发展,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议纳税人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