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按期纳税的:
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
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无论是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这一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并未发生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本数)。
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因此,无论是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这一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并未发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