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能力,具体如下:
一、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基本标准 -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需 ≤50万元
(含本数)。
-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需满足年货物生产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50%。
其他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需 ≤8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多高,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会计核算要求
不健全标准: 无法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具体表现为: 1. 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凭证; 3. 会计账簿不完整或混乱。 特殊说明
三、其他认定条件
行业特殊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如批发零售企业),无论核算是否健全,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自主选择权: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认定流程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销售额和核算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如销售额明细、税务凭证等)配合认定。
以上标准综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近年税务政策调整,适用于2025年及以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