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由单位按月支付,保持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水平。
计算基数
- 满12个月: 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等,但剔除加班工资)。 - 未满12个月
- 未约定或无法界定: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发放。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一般情况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期间工资按上述基数支付。
特殊情况延长
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三、伤残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停发原工资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发放原工资,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
- 一级伤残: 支付原工资90%的伤残津贴(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补足差额)。 - 其他等级
与社保的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部分补偿(如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其他注意事项
加班工资处理
计时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计件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替代,加班工资不计入基数。
地区差异
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参考当地最新法规。
示例计算
若某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评定为二级伤残:
伤残津贴:
8000元 × 90% = 72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则补足)。
通过以上标准,工伤职工可依法获得相应保障,避免因伤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