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
起诉与反诉举证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法院引导举证
法院应明确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全面、诚实举证。
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二、自认规则
明确承认不利事实
当事人陈述或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再证。
默示承认
对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自认。
代理人自认
除授权排除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三、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有效。
必要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其他人均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全体自认。
四、证据排除与救济
排除证据的条件
重大权利受影响且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证明其错误时,可主张排除证据。
裁定效力
证据排除或采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上诉时重复提出。
五、其他重要原则
代理人权限限制: 代理人自认需当事人明确授权,否则不生效。 电子证据适用
以上规则旨在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司法公正,并通过程序性规定防止证据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