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5-03-31 15:44:38 计算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

起诉与反诉举证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法院引导举证

法院应明确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全面、诚实举证。

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二、自认规则

明确承认不利事实

当事人陈述或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再证。

默示承认

对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自认。

代理人自认

除授权排除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三、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有效。

必要共同诉讼

一人或数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其他人均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全体自认。

四、证据排除与救济

排除证据的条件

重大权利受影响且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证明其错误时,可主张排除证据。

裁定效力

证据排除或采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上诉时重复提出。

五、其他重要原则

代理人权限限制:

代理人自认需当事人明确授权,否则不生效。

电子证据适用:包括电子存储介质在内的所有形式均可作为证据。

以上规则旨在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司法公正,并通过程序性规定防止证据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