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

时间:2025-03-31 12:07:19 计算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新修改,留置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基础时间限制

常规情况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此时被调查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已查清且证据充分,方可解除留置。

首次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可延长 3个月,总时长不超过 6个月

二、特殊情形下的延长机制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若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可在原6个月基础上再延长 2个月,总时长可达 8个月

发现新罪行的重新计算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可自发现之日起 重新计算留置期限,以一次为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

延长留置时间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程序要求:留置期间需保障被调查人基本权利,发现措施不当应及时解除。

四、总结时间线

| 阶段 | 时间长度 | 适用条件 |

|------------|----------------|--------------------------------------------------------------------------|

| 基础阶段 | 3个月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延长 |

| 第一次延长 | 3个月 | 特殊情况经批准,总时长不超过6个月 |

| 第二次延长 | 2个月 | 涉嫌十年以上刑罚且调查未终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

| 重新计算 | 不可累计 | 发现新罪行,以实际调查终结时间为准 |

以上规定通过分层级、条件化的时间管理,既保障了监察机关的调查效率,又体现了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