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以下概念: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降低或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
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对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
刑事责任
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相关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上信息均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