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般企业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
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对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30%的扣除限额,合理规划广告宣传费用。
烟草企业应避免在广告宣传费用上进行税前扣除,以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