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时间:2025-03-29 20:00:38 计算机

根据202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一、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

特殊药品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

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的药品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虚假宣传内容

包含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与批准文号不一致的名称、"疗效最佳""药到病除"等绝对化表述。

二、广告内容规范要求

以说明书为准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得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添加理论观点。

明确标注信息

必须标明通用名称、忠告语(处方药"仅限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按说明使用")、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等。

禁止诱导性用语

不得含有"免费治疗""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促销内容,禁止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

三、发布渠道与时间限制

发布渠道限制

处方药仅能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众活动中宣传。

时间限制

- 电台、广播在22:00前不得播出增强性功能药品广告;

- 涉及性功能改善的药品需在7:00-22:00间播出。

四、其他重要调整

广告审查前置:

药品广告发布前需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违法处罚:伪造、变造广告批准文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