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一、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
特殊药品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
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的药品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虚假宣传内容
包含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与批准文号不一致的名称、"疗效最佳""药到病除"等绝对化表述。
二、广告内容规范要求
以说明书为准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得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添加理论观点。
明确标注信息
必须标明通用名称、忠告语(处方药"仅限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按说明使用")、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等。
禁止诱导性用语
不得含有"免费治疗""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促销内容,禁止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
三、发布渠道与时间限制
发布渠道限制
处方药仅能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众活动中宣传。
时间限制
- 电台、广播在22:00前不得播出增强性功能药品广告;
- 涉及性功能改善的药品需在7:00-22:00间播出。
四、其他重要调整
广告审查前置: 药品广告发布前需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违法处罚
以上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