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广告服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税依据的界定
以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基础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与广告经营许可证无关
计税依据与是否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无关,只要存在广告业务收入即需缴纳。
二、计算公式
$$
\text{应缴费额} = \text{计费销售额} \times 3\%
$$
其中:
计费销售额: 包含全部含税收入与价外费用,需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三、特殊情形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从业者免税
-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注意事项
扣除凭证要求
减除的广告发布费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征收范围
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广告发布服务,但需注意与娱乐业(如歌厅、酒吧等)区分。
以上内容综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官方文件,确保了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