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综合《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核心权利
受教育权 学生享有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优质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人身权
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例如,禁止体罚、搜身或公开暴露学生隐私。
二、发展与保障权利
财产权
学生享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搜查、扣押或损毁学生财物。
参与权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通过学生会、班级代表等形式表达意见、参与决策。
申诉权与诉讼权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依法诉讼。
三、其他重要权利
教育信息权
学生有权了解学校规章制度、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教育信息。
安全权
学校需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
公正评价权
学生有权获得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
四、法律保障
受教育权: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列举; 人身权与财产权
申诉权:《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以上权利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提供基本保障,学校及教师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