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定条件下的十年与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法定情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更为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