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程序

时间:2025-03-30 09:56:35 计算机

伤情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办案单位出具委托伤情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后,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鉴定人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鉴定费用

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

领取鉴定文书

鉴定结束后,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鉴定结束。

建议在发生伤害案件后,及时报案并遵循上述程序进行伤情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